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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19-83669001认监委关于增加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
为落实GB 7258-2017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要求,进一步完善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依据,现决定将GB 39732-2020《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》等8项标准纳入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。有关要求明确如下:
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-汽车》(CNCA-C11-01:2020)中的认证依据标准(以下简称现有标准)增加本公告附件所列8项标准。
二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,对新受理的认证申请,认证机构可根据企业自愿,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8项标准作为认证依据。2023年7月1日起,对新受理的认证申请,认证机构应依据包含8项标准的全部标准实施认证。
三、2023年7月1日前已出厂、销售、进口的相关产品,无需换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但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。
四、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,指定认证机构应采取到期换证、年度监督、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过渡。
五、各指定认证机构、实验室应按照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》(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)要求,在2022年10月1日前,将按照本公告修订的实施细则、新纳入标准检测能力情况报认监委备案。